跨境电商企业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能否在境内抵免

区别于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长臂管辖的美国除了联邦体系的税负之外,还有州所得税,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其只要在美国销售,均会涉及到州所得税(免税州除外),除州所得税之外,当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美国构成常设机构时,该企业除了州所得税之外在美国实现的利润还会被征收联邦所得税,我们需要单独分析州所得税以及联邦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中国抵免。

 

联邦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中国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从而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核心问题回到了境内居民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在美国实现的销售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如果属于,则在美国缴纳的联邦所得税是可以在中国抵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解释,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我们在文中提及,只有境内居民企业在美国销售构成常设机构时才会涉及联邦所得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中美之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中有相关的表述,我们认为这里的营业机构属于常设机构的范畴内,即使这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一般都会送货上门,据此我们也能将购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美国认定为交易活动的发生地。

州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中国抵免

 

 

 

如果对美国的税法或者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略有了解的话,就会知道州所得税在联邦所得税申报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有点类似于我国的附加税。

 

文中有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所得性质的税款才能在中国抵免,一个可以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无论他叫什么,我们认为都不应该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当然作为一项和生产经营有直接关联的支出,我们认为还是可以在中国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申报时在税前扣除的。

 

关于中美之间的税收抵免制度

 

 

 

根据财税〔2009〕125号中的相关规定,持有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外国企业20%以上才可参与抵免,但这是国内税法中通用性的规定,根据中国与部分国家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这个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比例可以被放宽到10%,例如中美之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

 

我们建议在股权架构及境外公司持股比例设计阶段就应考虑双边税收协定,针对部分国家(地区)特定的股权架构安排可能会在税收层面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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